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我校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授权的学科、专业或学位种类授予硕士学位。
第三条申请人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
第四条申请人达到下述学术水平,可授予硕士学位。
1.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五条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二章细则
第六条 硕士学位申请人须符合的条件:
1.修完研究生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达到培养方案规定的总学分要求。其中在职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须在资格审查通过之日起,4年内完成我校相应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和考试以及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成绩达到规定的要求。
2.开题报告通过,中期考核合格;
3.外语水平符合要求(全日制学术型研究生);
4.学位论文相似性检测符合要求,论文评审和论文答辩通过。
第七条学位论文评审
1.申请人须提交学位资格审查材料如下:
(l)课程成绩及学分;
(2)开题报告;
(3)中期考核报告;
(4)外语水平证明材料(全日制学术型研究生);
(5)学位论文2份;在职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除提交3份学位论文,还需提交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下达的外语及学科综合考试合格证或外语及学科综合考试成绩清单原件及复印件。
2.学位论文一般应达到以下要求:
(1)论文的基本论点、结论和建议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或实用价值;能表明作者确实在本领域掌握了坚实的基础理论和宽广的专门知识,并对所研究课题有新的见解,有独立担负专门技术或管理工作的能力;
(2)论文工作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论文内容应以自己获得的第一手实验数据或调查数据为基础;
(3)较好地掌握本领域的研究方法与技能,具有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及一定的创新能力;
(4)论文须有一定的工作量。论文题目确定后,完成论文的工作时间一般应有1-2年,论文内容为在学期间从事的研究工作内容;
(5)论文表述须通顺、简洁、准确,图表清晰、数据可靠,实事求是地得出结论,引用他人资料或结论须加以说明;
(6)学位论文的写作,按照《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学位论文书写及印制的规定》执行,并在学位论文首页注明课题来源。
3.未被抽查评审的全日制研究生学位论文由研究生所在培养单位评审,被抽查评审的全日制研究生学位论文、职业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人员的学位论文、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的学位论文及所有在职专业学位论文由研究生处负责评审。
4.学位论文评审时须采取“双盲”方式,隐去作者姓名、导师姓名等相关信息。
第八条论文评阅
1.全日制研究生、高等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人员、职业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人员的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由2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担任,在职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由3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担任,论文评阅人中至少有1人为研究生所在工作单位及我校以外的专家。
2.论文评阅人应是责任心强,学风正派,在这一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近年来在科学研究中有一定成就的专家。
论文评阅人姓名应对申请人保密,申请人的导师不能作为论文评阅人。
3.论文评阅人应对论文是否达到硕士学位水平进行认真、细致的评阅,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评阅人主要对学位论文的以下几方面进行评阅:
(1)论文选题的理论意义或实际意义;
(2)论文在内容、方法、理论上的新意,解决实际问题的新思想、新方法;
(3)新思想、新方法、新工艺、新技术和新设计的先进性、实用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试验设计的周密性、合理性,数据的完整性、可靠性,方法的科学性;
(5)论文反映出的独立工作能力、技能,试验难度及工作量;
(6)论据的充分、可靠性,结论分析的合理性及其应用前景;
(7)掌握专业知识的扎实系统性及其综合运用科学理论、方法和手段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8)文献阅读的广泛性;
(9)论文的写作水平。
4.如有一位评阅人认为论文没有达到相应的学术水平,原则上本次申请无效。
5.论文评阅人将评阅意见密封寄送给研究生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秘书或研究生处。
第九条论文答辩
1.论文答辩委员会由3-5名熟悉本领域的同行专家组成,其中校外专家比例不得少于1/3,答辩委员应具有高级职称。
2.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人,由具有助教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答辩委员会秘书负责答辩论文、答辩聘书的送达以及答辩组织和答辩接待等事宜。学位论文应在论文答辩15个工作日之前送达答辩委员手中。申请者本人不得参与答辩组织整个过程。
3.论文答辩一般公开举行(保密课题除外),由答辩委员会秘书做详细记录。答辩评分标准见《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成绩评分表》。
涉密论文的评阅和答辩,按《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涉密研究生毕业(学位)论文管理办法》办理。
4.申请人的导师不得以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身份参加答辩会。表决时除答辩委员会委员及答辩秘书,其他人员一律回避。
5.论文答辩的一般程序:
论文答辩前,研究生培养单位领导宣布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答辩会由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答辩程序如下:
(1)主席宣布答辩开始、答辩的程序及有关注意事项;
(2)申请人的导师简要介绍申请人的学习(工作)表现及其硕士论文撰写情况;
(3)申请人报告论文主要内容(约20分钟);
(4)答辩委员和到会人员质疑提问,申请人答辩,实行“即问即答”制(一般不少于20分钟);
(5)答辩委员会举行会议,宣读评阅人意见,对论文评议,就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建议授予学位进行表决,申请人及列席会议者应回避;
(6)申请人及列席会议者回到会场,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的决议。
6.答辩委员会采取不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就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和建议授予硕士学位进行表决,经全体成员2/3以上(含2/3)同意为通过。
论文评审或答辩未通过者,下次可重新申请。
答辩应有记录。答辩决议须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7.申请人硕士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后,应向研究生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下列材料:
(1)学位申请材料(学位申请表一式2份,论文评阅意见书、答辩委员会决议、答辩记录、表决票等);
(2)硕士学位论文线装本2份及同底电子版论文;
(3)由导师保存备查的《研究生论文工作原始记录本》。
第十条 研究生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答辩委员会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申请人的论文答辩情况进行审核,审核后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建议授予、缓授予、不授予硕士学位人员名单,供学位评定委员会终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授予学位审核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过半数委员同意方为通过。
第十一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应有全体委员的2/3及以上出席方为有效。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做出授予学位的决议时,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方为通过。
表决不能采取通讯方式,会议应有记录。
第十二条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后,可授予相应硕士学位,颁发硕士学位证书。
学校向获得硕士学位的申请人颁发证书,证书生效日期原则上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之日为准。
第三章附 则
第十三条 如发现有错授学位、或学位论文有作假情形等严重违反学位条例情况,经调查情况属实者,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予复议,视情况有权作出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的决定。对学位论文作假者的处理见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